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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辉猛《关于加大惩治恶意注册他人近似商标行为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04-26    

一、关于加大恶意注册他人近似商标行为的重要性

商标维权主要体现在维护商标的有效性和打击商标使用侵权行为,目前后者维权难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前者维权难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企业来说,使用侵权行为只要不危及其经营的基本盘,是维权还是容忍是一个可选项;但是面对他人注册近似商标,如果不积极维权则贻患无穷,在法律上可能导致近似商标的合法化,在经营上可能导致侵权行为蔓延,影响自身商标的显著性,甚至反噬权利人的商标。因此相对于使用维权,注册阶段的维权是商标权人的刚需,是一个必选项。由于我国地域的广泛性、经营的复杂性、用于商标的符号资源的有限性,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出现近似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商标法通过审查、异议、无效宣告制度剔除近似商标,尽量从入口保障商标作为市场识别符号的功能,但是将恶意注册与善意注册他人近似商标等量齐观造成了恶意注册现象的泛滥。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申请人注册一个商标成本极低,但是权利人的防范成本极高,猫鼠游戏使权利人不堪重负,因此有必要对恶意注册他人近似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二、具体对策

(1)恶意注册他人近似商标的认定,增设商标近似查询义务,要求申请人提交近似查询报告以及诚实申请承诺书,披露标识的来源、近似查询情况以及自己对所申请商标市场的了解情况。

(2)近似商标审查规则重构。将查询报告以及承诺书作为审查的背景内容和参考;引入商标申请异常提醒程序,如发现申请人有不诚信的申请行为,对其申请进行异常审查。为降低审查难度,建议引入一票否决制,一旦确定某申请者对特定商标进行过恶意注册,将对其提交的与该特定商标的所有申请不经审查,一律拒绝注册。对认定的恶意注册申请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制度,适当限制其申请行为;对其进行罚款,由代理机构先垫付,以此约束代理机构的行为。

(3)恶意注册近似商标的司法救济。允许商标权人对已经注册未使用的近似商标提起禁止使用之诉并要求给予合理费用赔偿,合理费用可以包括商标人提起无效宣告的费用。对于注册商标通过变形使用以达到近似效果的,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并据此要求无效该商标。在认定恶意的过程中,可以将注册时提交的查询报告以及承诺书作为判断是否恶意的证据使用。

(4)促进恶意注册在先近似商标行政审查和司法救济的衔接。在诉讼中,法院可以要求恶意注册人提交申请的查询报告以及承诺书,作为判断其申请时是否恶意的证据,查询报告故意遗漏或者做不实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恶意的证据,降低权利人证明恶意的负担。法院一旦认定是恶意申请,商标权人可以将此作为证据申请商标无效,没有重大理由,原则上商标局不做实质审查就可以宣告该商标无效。

(提案人信息:许辉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进支部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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