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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日期:2017-06-06    

一、政治协商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政治协商这个概念来源于1946年国民党统治时期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那次会议通常被称为“旧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联合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与国民党经过斗争争取来的。虽然蒋介石撕毁了政协协议,发动了全面内战,但政治协商在人民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

         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新政协”,借用了政治协商的概念,但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从此,中国共产党就事关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同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成为我国国家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新时期以来,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推进,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日益完善。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中共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政治协商,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等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中共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和中共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是我国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形式,并对中共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等。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等。

    由此可见,政治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的协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政治协商会议这样的政治组织,形成了政治协商这样的制度。可以说,政治性是政治协商最显著的特征。

       二、民主协商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提倡民主协商。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反复强调,“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人必须和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多商量,多座谈,多开会,务使打通隔阂,去掉误会,改正相互关系上的不良现象,以便协同进行政府工作与各项社会事业。”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按“三三制”原则建立各级政权组织,并注意与党外人士协商办事。

    周恩来同志1949年在人民政协筹备期间多次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先有协商的,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包括这个新民主的精神”。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对于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事务、领导建议人选等都要事先进行协商,充分发扬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恢复发展我们党历来倡导的民主协商精神和传统,就国家大事和现代化建设中所遇到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并确立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执行过程中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多更大的作用。

    由此可见,民主协商,强调的是发扬民主。就是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大事不是独断专行,而是坚持民主协商,让广大党外人士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协商民主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最早由西方学者约瑟夫•毕赛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而我们所讲的协商民主,虽然借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但不仅内涵有所不同,具体实践更是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了,并完善发展于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时期。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的伟大创造。

       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当年“两会”中共党员负责人会上,首次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重申了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肯定了“协商民主”这个重要概念。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确立了协商民主。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具体部署。

    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所强调的,是同选举民主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民主形式,也是一种民主制度。

      四、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的区别与联系

    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三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政治协商是侧重于协商内容的政治性,民主协商侧重于发扬民主,协商民主侧重于民主形式。

    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三个概念又有着紧密联系。

    第一,政治协商、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的具体体现。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要发扬民主,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就形成了与选举民主相适应的协商民主形式,形成了就重大问题进行的政治协商。因此,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都是民主协商在内容与形式方面的具体体现,是民主协商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协商民主涵盖政治协商,但不等同于政治协商。

    一是协商的主体更加广泛。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具有高层次性的特点。协商民主的主体则包括社会各阶层群众,涵盖面更大更广。

    二是协商的渠道进一步拓宽。政治协商主要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政党直接协商,或在人民政协依托人民政协渠道同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而协商民主的渠道则包括了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协商。

    三是协商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比如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

    四是协商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政治协商主要是涉及大政方针问题的协商,而协商民主还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开展协商。

    因此,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三个概念紧密联系,又有不同,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相互取代。特别是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政治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发展得较早,研究得比较充分,因而有比较规范的制度设计和运作程序。而协商民主是与选举民主相对应的制度体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协商民主作为制度层面的建设任务提出来还是一种新的创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规制,包括新制度的设置和新政策的制定,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存在较大空间。如果将协商民主等同于政治协商加以理解,就容易导致忽视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陈玉凤 中央统战部研究室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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