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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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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理论

发布日期:2015-06-11    

1、统一战线概念的由来

统一战线就其广义而言,是指不同社会政治力量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建立的政治联盟或联合;就其狭义而言,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战略策略,主要是无产阶级自身团结和同盟军问题。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重要法宝。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成功地发挥了统一战线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要法宝作用,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了统一战线概念及内涵。中国统一战线经历了国民革命时期的民主联合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革命统一战线,直到爱国统一战线几个重要历史阶段。

“统一战线”作为翻译名词,译自英文“UNITEDFRONT”,它的词义最通常的意思是“联合战线”、“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人最早使用“联合战线”概念的是陈独秀。1922年5月23日,陈独秀在广州参加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后,在《广东群报》上发表《共产党在目前劳动运动中应取的态度》一文,第一次使用联合战线概念,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劳动运动的工作上,应该互相提携,结成一个联合战线(UNITEDFRONT),才免得互相冲突,才能够指导劳动界作有力的战斗。”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其他领导人毛泽东、蔡和森、恽代英等也都相继在不同场合使用过联合战线或民主联合阵线的概念或含义。中共“二大”正式将建立“民主的联合战线”写进党的文件。

中国共产党人最早使用“统一战线”概念的是瞿秋白,他在大革命时期使用了这个概念。1925年8月18日,瞿秋白在《“五卅”后反帝国主义联合战线的前途》一文中提出:“反帝国主义的民族统一战线已经成为事实。所以‘五卅’以后反帝国主义运动确已进了革命行动的时期,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也已经不仅是宣传上的口号,而成了群众斗争的实际目标了。”民族统一战线也成为党的领导人对这一时期统一战线的主要表述用语。

“工农民主的民族统一战线”,主要指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联盟,当时将其称为“下层统一战线”,中共党史和史学界称其为工农民主统一战线。1931年9月,《中央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强占满洲事变的决议》中曾指出,“经过这些组织正确实行反帝运动中的下层统一战线,和吸收广大的小资产阶级的阶层参加斗争。”1945年4月,周恩来在党的七大上作《论统一战线》发言中,把土地革命时期的统一战线,称之为“反封建压迫、反国民党统治的工农民主的民族统一战线。”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以第二次国共合作为基础,包括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广泛联盟。1935年12月1日,毛泽东在给张闻天的信中提出,尽快建立“反蒋抗日统一战线”。12月27日,在瓦窑堡会议上,毛泽东向党内作了《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报告,第一次提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概念。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联合,是全民族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它是在人民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提法有一个演变过程。1945年8月9日,苏联对日宣战,毛泽东发表《对日寇的最后一战》声明,提出:中国民族解放战争的新阶段已经到来了,要坚持“各界人民的统一战线”,制止内战危险,努力促成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1947年2月中共驻南京等地的代表陆续撤回延安,第二次国共合作彻底破裂后,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对党内指示《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提出要建立没有蒋介石反动派参加的,“包括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其他爱国分子、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在内”极其广泛的“全民族的统一战线”;1949年7月6日,周恩来在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概念,指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依靠人民解放军,依靠农民、工人、革命知识分子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所形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2、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

1979年召开的第14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从8个方面确定了统战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1981年召开的第15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从10个方面确定了统战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2000年召开的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又把统战工作范围概括为12个方面: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和回大陆定居的台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原工商业者,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等。

2006年7月召开的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把统一战线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为15个方面,主要包括:(1)各民主党派成员;(2)无党派人士;(3)党外知识分子;(4)少数民族人士;(5)宗教界人士;(6)非公有制经济人士;(7)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8)中介组织从业人员;(9)自由职业人员;(10)原工商业者;(11)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眷属;(12)香港同胞、澳门同胞;(13)台湾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14)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15)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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