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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贡献

发布日期:2015-02-16    

在对待我国的民族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伊始都是实事求是的。他从来不否定中国除汉族以外有其他民族的存在。这一点,与中国国民党是截然不同的。虽然早期共产党人多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很大影响,但中国共产党认识民族问题的基本思路显然也摆脱了传统的“夷夏观”,即“重华夏,轻夷狄”理念的影响,没有为中国几千年来处理民族问题理论的惯性所束缚,提出了各民族是平等的思想。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思路从开始就是明确的。就像在其他领域中经过的摸索一样,在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上,中国共产党显然也经历了一个探索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李维汉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探索

192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二大指出用联邦制形式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1931年第一次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和第二次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建立“自治区”的主张,表明我党已具有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但占主导的仍是联邦制。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建立统一国家的重要性。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把民族自决权解释为“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自决权的认识悄然转型,这既是形势所迫,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族状况认识深入、实践增多的自然体现。1938年,中共中央成立西北工作委员会,李维汉任秘书长。在西工委工作期间,李维汉带领大家在调查研究与文献查阅的基础上,主持撰写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与《关于抗战中的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两个小册子。这两个文件成为指导中共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李维汉逐渐摆脱苏联民族理论的束缚、结合中国民族的实际,思考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开始。但实事求是地说,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在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内并不明朗。

陕甘宁边区先后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权、定边三岔镇为回民自治区。李维汉在其回忆录中讲述了他目睹回民自治区设立后对于回族同胞参加抗日战争、认同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激励作用。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顺应历史与形势发展,尊重蒙古民族的民族意愿,同时,又对之进行领导和规范的结果。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中国共产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也是对历史与现实的尊重。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完全放弃联邦制的提法。

新中国建立后李维汉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探索

尽管有上述一系列建立民族自治政权的实践,但建国前后,即将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仍在审慎地思考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道路。建国前的民族自治政权的实践是否是特定条件下的权宜之计?在全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展开此项制度是否行得通?对中国共产党影响很大的苏联已在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的原则下运行了二十年,彼时运转良好,表面并无问题凸显,加之中国共产党在以往的文件表述中更多采用的是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摆脱既有理论的惯性束缚需要极大的勇气与智慧。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人民政协会议筹备期间,毛泽东就我国是否实行联邦制征求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认为我国同苏联情况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的讲话和1983年李维汉写给邓小平的题为《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的问题》的信较为详细地阐述了中国不宜模仿苏联实行联邦制的原因。归纳起来,他认为我国与苏联的四点不同让我们没有模仿苏联:一是历史不同;二是民族分布不同;三是革命发展模式不同。这些不同决定了中国各民族不必像苏联那样经过分裂后再走上统一,采取联邦制的权宜之计,而是从平等联合团结的革命统一战线到平等联合团结的人民共和国。针对仍有人质疑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符合马列主义,不能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的固执认识,李维汉进行了全面、有力的驳斥。他认为,民族自决权不是绝对的东西。应当根据每一个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来决定。

李维汉阐明中国不宜仿照苏联采取联邦制的同时,也努力完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实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立”。李维汉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明确界定,高度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指出它不是权宜之计,在社会主义时期会长期存在。它强调了自治机关的民族化问题。李维汉认为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用民族语言,采用民族形式。

李维汉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开创者和奠基者。他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深邃的政治智慧为新中国指出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有效途径。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民族地区日新月异的变化、欣欣向荣的发展气象,有力证明了这一制度的活力。历届中共领导集体也始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坚持和发展,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之成为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成为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然,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确立和制度的推行,也离不开与李维汉同时代的一些领导人如毛泽东、周恩来等的努力。囿于中国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执政经验,李维汉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认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印迹。但这些丝毫都不影响高度评价李维汉对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贡献。(王冬丽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上一条:我国宪法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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